◎扭轉「被唾棄」的現況。**掌握「被看重」的契機!
*專業才能立於「不敗」,專業才能免於「恐懼」。 *再度就業(二度就業),和在職進修的好幫手。 *職務交接,不用看臉色。 *自主記帳報稅,不求人。

公司的稅務小問題不是問題,不需要弄明白和問清楚,也沒關係?

稅務違章的處罰,該由誰來負責?!


問稅務小問題,收費應該會比較便宜?

稅務問題的大小,是由誰來認定?!


「小公司的稅務問題」相對於「大公司的稅務問題」會比較小和少?

稅務問題的大小,是由誰來認定?!】【稅務違章的處罰,該由誰來負責?!


「人數眾多的稅務會計課程」相對於「1對1的稅務會計課程」比較便宜?

學會』比較重要?!還是『學費』比較重要?!

liketru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一)商業會計法第五條:

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應置會計人員辦理之。
公司組織之商業,其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在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在有限公司,應有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應有全體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之同意。
前項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公司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
會計人員應依法處理會計事務,其離職或變更職務時,應於五日內辦理交代。
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得委由會計師或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資格之人處理之;公司組織之商業,其委託處理商業會計事務之程序,準用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

 

(二)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七條:

商業負責人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文章標籤

liketru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思考之一:「處理會計事項」很簡單?

思考之二:基於節省成本的考量,「會計事項」找商科的大專畢業生或由老闆娘 「 自行處理 」 就可以了?

思考之三:只要會「申報營業稅」,記帳報稅就不用委託相關的「會計事務所」處理?

思考之四:擔任「公司的會計」,不用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資格 ?

思考之五:只要「考取記帳士」,就不需要 持續專業進修訓練 ?

文章標籤

liketru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商業會計法第74條:

未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資格而擅自代他人處理商業會計事務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經查獲後三年內再犯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文章標籤

liketru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一)全年進貨累積金額107年度在77,000元以下者,免按建議價格計算銷售額核計個人營利所得。

(二)全年進貨累積金額107年度超過77,000元者,應申報「營利所得」。((稽徵機關得依傳銷事業彙報參加人之進貨資料按建議售價(參考價格)計算銷售額,如查無上述價格,則參考參加人進貨商品類別,依當年度各該業同業利潤標準之零售毛利率核算之銷售價格計算銷售額,再依一時貿易盈餘之純益率6%核計個人營利所得予以歸戶課稅。))

(三) 因下層直銷商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係「​​​​​​​佣金收入」。該項收入得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記帳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可適用部頒核定各該年度一般經紀人費用率計算其必要費用(107年度為20%)。

 (四) 因直接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係屬「其他所得」。

文章標籤

liketru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勞動基準法第53條: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文章標籤

liketru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應由該營業人(賣方)將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交由買受人(買方)於該聯空白處或背面簽署「本發票所列貨物或勞務確係本事業(工廠、倉庫)購買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12項規定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無訛」字樣,並加蓋「買受人統一發票專用章」,作為賣方適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文章標籤

liketru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12
Close

您尚未登入,將以訪客身份留言。亦可以上方服務帳號登入留言

請輸入暱稱 ( 最多顯示 6 個中文字元 )

請輸入標題 ( 最多顯示 9 個中文字元 )

請輸入內容 ( 最多 140 個中文字元 )

reload

請輸入左方認證碼:

看不懂,換張圖

請輸入驗證碼